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2913号原告台小仑。被告郭泰。被告陈忠霞。
原告台小仑与被告郭泰、被告陈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小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员 冯云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 莉 搜索“”
台小仑与郭泰、陈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2913号原告台小仑。被告郭泰。被告陈忠霞。
原告台小仑与被告郭泰、被告陈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小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员 冯云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