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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2913号

台小仑与郭泰、陈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泰,陈忠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2913号原告台小仑。被告郭泰。被告陈忠霞。

原告台小仑与被告郭泰、被告陈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小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员  冯云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