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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民特14号

廖小红、廖秋生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小红,廖秋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特14号申请人廖小红,住宁都县。申请人廖秋生,住宁都县。申请人廖小红与申请人廖秋生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申请人廖小红、廖秋生未在本院指定2016年9月22日前向本院补充陈述。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廖小红、廖秋生撤回申请处理。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员  黄智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符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