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4585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99号。法定代表人金华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飞、胡周杰,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锜宝。本院在审理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潘锜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吴 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佳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