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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1民初1831号

刘某与韦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1,韦某,刘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1民初1831号

原告:刘某1,住靖远县。

被告:韦某,住靖远县。

被告:刘某2,住靖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与被告韦某、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

审判员  万生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