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1民初1831号
原告:刘某1,住靖远县。
被告:韦某,住靖远县。
被告:刘某2,住靖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与被告韦某、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
审判员 万生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