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0733号
原告:刘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黄某某(原告之母),女。
被告:祝某某,男,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鱼轻路6号。负责人张世海,经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祝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唐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