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终1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永芳,女,1961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宁江区建设街东方家园小区。
委托代理人:朱继文,男,195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育才街。
委托代理人:王彦鹏,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凤武,男,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前郭县文化街文胜委。
委托代理人:曲宝杰,女,196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前郭县文化街文胜委。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煜骁(又名孙仙鹤),男,1990年9月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滨江街,上诉人孙永芳因与被上诉人陈凤武、孙煜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7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永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宋作霖
审判员 刘祥芬
审判员 陈 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