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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刑终859号

郑磊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郑磊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终859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磊,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2005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5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7日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磊犯盗窃罪一案,于

二○一六年八月九日作出(2016)川0115刑初3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郑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磊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磊撤回上诉。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刑初3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 忠

审判员 聂婷婷

审判员 曹余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岳双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