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13251-13269号
原告:南方日报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莫高义,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钰瑶,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洁,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
原告南方日报社与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九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方日报社撤诉。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合计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南方日报社负担。
审 判 长 黄 燕
人民陪审员 林 静
人民陪审员 徐燕琼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秋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