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2执1468号

闫庆宝、袁凤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庆宝,袁凤利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1468号

申请执行人:闫庆宝,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袁凤利,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闫庆宝与袁凤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宝林

代理

审判员  高 瑞

代理

审判员  李承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庞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