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1468号
申请执行人:闫庆宝,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袁凤利,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闫庆宝与袁凤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宝林
代理
审判员 高 瑞
代理
审判员 李承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庞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