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22执740号

唐军与王书华、宋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军,王书华,宋安辉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740号申请执行人唐军,男,生于1973年9月29日,汉族。被执行人王书华,男,生于1973年3月22日,汉族。被执行人宋安辉,男,生于1969年2月17日,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305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唐军申请执行王书华、宋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王书华、宋安辉应归还申请人唐军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691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书华、宋安辉从2016年9月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唐军支付3000元,余款由申请执行人唐军收取由被执行人宋安辉租赁位于合江县的门市应获得的租金来偿还债务。现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申请执行人唐军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合江民初字第305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王书华、宋安辉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军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益平

审判员 罗 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