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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执1458号

龙南南、李海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南南,李海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1458号申请人龙南南,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海云,女,汉族,居民。申请人龙南南与被执行人李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324执145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文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天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