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763号
申请人:肖盛平,男,生于1980年5月,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袁红青,女,生于1975年7月,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申请执行人肖盛平与被执行人袁红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巴州民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袁红青银行、房管、车管无可供执行财产,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州民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全成
审 判 员 巩 麟
代理
审判员 王丽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玉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