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621执468号

胡大江与张翠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大江,张翠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468号申请执行人胡大江,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翠真,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大江与被执行人张翠真借款合同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1080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郑黄证民字第11080号公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朱绍新

审判员  孙消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来希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