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11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张子民。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东王庄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张子民与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东王庄村村民委员会给付金钱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东王庄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张子民承包款250000元,案件受理费5050元,执行费3726元,共计258776元。但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东王庄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东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在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政府处有大张高铁土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东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在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政府处的大张高铁土地补偿款2587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红星
审 判 员 刘晓明
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淑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