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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1593号

奚晓晴与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奚晓晴,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593号申请执行人奚晓晴。被执行人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奚晓晴与被执行人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跃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赵永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