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2986号
原告:枞阳县阳光商行(经营者杨琢凤,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枞阳镇金山路。
被告:方宏杰,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枞阳县阳光商行与被告方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枞阳县阳光商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方宏杰无法联系,枞阳县阳光商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枞阳县阳光商行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枞阳县阳光商行撤回诉前调解。
审 判 员 许明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