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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5民初422号

周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5民初422号原告周某,女,汉族,1989年9月14日生,住贵州省麻江县。被告龙某,男,瑶族,1982年9月3日生,住贵州省麻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杨  仁  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光跃(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