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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2017号

卢某与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某,伍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2017号

原告:卢某。

被告:伍某。

原告卢某与被告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卢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判员 欧 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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