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372号
申请人:朱某某。
申请人:李甲。本院在2016年9月18日受理申请人朱某某、李甲民间借贷纠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后,依法指定
审判员李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朱某某、李甲自愿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某某、李甲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申请,经审查确属自愿,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朱某某、李甲撤回确认申请。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珠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