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行终4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伯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4号。法定代表人苑广睿,区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伯平诉被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中,上诉人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前置审批行政行为案件为由,向本院递交中止审理申请书,申请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需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上述相关案件尚未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雅晶
代理
审判员 李 瑾
代理
审判员 张明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廖希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