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2898号
原告:赵士宝,男,住齐河县。
被告:赵吉峰,男,住齐河县。
被告:赵志泉,男,住齐河县。
被告:韩同水,男,住齐河县。
被告:赵怀东,男,住齐河县。
原告赵士宝诉被告赵吉峰、赵志泉、韩同水、赵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赵士宝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士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士宝负担。
审判员 张 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松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