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2执701号申请执行人邢台金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祥,该××经理。被执行人李西海。被执行人穆书英。被执行人董兴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金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西海、穆书英、董兴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邢台金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邢台金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期间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02执7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树立
代理
审判员 李志国
代理
审判员 曲耀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闫培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