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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6民初1140号

高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郝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1140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成才,陕西省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许兴格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