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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3000号

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与邹金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邹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3000号

原告: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63-265号2B。

法定代表人:顾远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旺,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金华,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与被告邹金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2016年9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国川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