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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民初1215号

平阴嘉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方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阴嘉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1215号

原告:平阴嘉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组织机构代码:74988183-1.

法定代表人:张再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传伟,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方正,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平阴嘉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方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平阴嘉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阴嘉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阴嘉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方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平阴嘉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洪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