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089号
原告:孙某,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张某邦,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2016年8月25日,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孙某负担。
审判员 兰叶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