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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22执57号

新宾满族自治县榆树乡人民政府与宫奎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宾满族自治县榆树乡人民政府,宫奎忠

裁判文书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22执57号申请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榆树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晓鸣,系该乡乡长。被执行人宫奎忠,男,1950年9月28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执行新宾满族自治县榆树乡人民政府与宫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新宾民二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景文

审判员  秦利国

审判员  彭 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