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1741号被执行人陈晶晶,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任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4)沧刑终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09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晶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晶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晶晶存款人民币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庆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