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桐民初字第391号之二
申请人:浙江龙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瑞。
被
申请人:杭州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金松。申请人浙江龙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5)杭桐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裁定,对杭州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桐庐县江南镇高山路737号江南名苑1幢2单元404室予以查封。案外人陈红娟于2016年9月21日以杭州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桐庐县江南镇高山路737号江南名苑1幢2单元404室系其所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陈红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桐庐县江南镇高山路737号江南名苑1幢2单元404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海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