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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399号

聂金荣与韩先武、李安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聂金荣,韩先武,李安林,王文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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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聂金荣,女,1970年3月2日生。

被执行人:韩先武,男,1963年2月13日生。

被执行人:李安林,男,1969年7月16日生。

被执行人:王文龙,男,1966年12月30日生。申请人聂金荣与被执行人韩先武、李安林、王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韩先武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给申请人聂金荣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6000元,合计156000元(自2015年6月16日始,利息继续计算,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李安林、王文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明翠

审判员  郭跃才

审判员  王飞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