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71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好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金港大道338号吾悦商业广场20幢B103。
法定代表人:付一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伟。
上诉人张家港好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6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家港好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文杰
审判员 郑 雄
审判员 周 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颖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