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97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长在,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兆阳,北京荣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阳阳,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长在因与被上诉人王阳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03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长在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刘长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长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刘长在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印龙
审 判 员 张 慧
代理
审判员 赵 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凯
书 记 员 邸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