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9391号
原告:邢皓洁,女,汉族,1966年11月5日出生,住渝中区。
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翠园村18栋1号。
法定代表人:雷举源,系经理。
被告:雷举源,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
被告:王学英,女,1965年9月6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皓洁诉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邢皓洁于2016年9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邢皓洁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皓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邢皓洁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倘军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