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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执223号

张万平与仲崇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仲崇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2执223号房6申请执行人张万平,男,1963年11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仲崇本,男,1952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万平与被执行人仲崇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11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杨 刚执 行 员  马立军

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岩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