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7839号
原告:胡大宪,女,193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代理人:冉光明,重庆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罗元林,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罗元庆,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罗元秀,女,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罗元英,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大宪与被告罗元林、罗元庆、罗元秀、罗元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大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大宪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大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大宪负担。
审判员 覃术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春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