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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3534号

嘉祥县建兴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贾广鹏与王纪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嘉祥县建兴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贾广鹏,王纪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3534号

原告:嘉祥县建兴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地址:嘉祥县黄岗水泥厂北88米路东。

负责人:贾广鹏系该租赁站经营者。原告贾广鹏,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被告王纪国,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原告贾广鹏诉被告王纪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16年9月22日下午3:30分开庭审理,因原告贾广鹏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贾广鹏负担。

审判员  张衍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