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3534号
原告:嘉祥县建兴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地址:嘉祥县黄岗水泥厂北88米路东。
负责人:贾广鹏系该租赁站经营者。原告贾广鹏,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被告王纪国,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原告贾广鹏诉被告王纪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16年9月22日下午3:30分开庭审理,因原告贾广鹏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贾广鹏负担。
审判员 张衍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