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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雨执字第379-3号

王双丁与李正坤、文乐安恢复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双丁,李正坤,文乐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雨执字第379-3号申请执行人王双丁,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正坤,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文乐安,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双丁与被执行人李正坤、文乐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雨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雨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华波

审判员  杨眺宇

审判员  王高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肖 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