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高启松,男,1956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委托代理人王彩元,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邵明英,女,195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文英桂,女,193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高启松与被执行人邵明英、文英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明英、文英桂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1019300元(本金1000000.00元、迟延履行金元、受理费费6900.00元,执行费12400.0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抵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敏
审 判 员 万卫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