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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740号

陈虹与黄邦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虹,黄邦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740号申请执行人陈虹,女,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黄邦樟,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陈虹与被执行人黄邦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黄邦樟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多次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黄邦樟名下有大额存款;查询罗源房管所和国土局,未发现被执行人黄邦樟名下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7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连国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