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556号移送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南胜,地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柳南胜罚金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柳南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宇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熊 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