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257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熊国伟。委托代理人李志宏。委托代理人沈明秀。被执行人高鹏。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L0012820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高鹏(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在2015年11月5日15时03分,在平湖平龙路,实施了“(使用)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从事载客业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L0012820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孙 静
审 判 员 简 增 荣
代理
审判员 赵 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林颂(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