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1754-2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雅安恒泰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渭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黔昆,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冯裕萱。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明勇,男,系被告公司员工。解除保全申请人雅安恒泰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川1802民初175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九眼桥支行的存款在18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雅安恒泰昌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九眼桥支行存款1800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已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支付,由被申请人在本案执行时一并支付解除保全申请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漆喜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