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1404号原告张钰翔。
被告吉林胜全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钰翔与被告吉林胜全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钰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张钰翔负担(已付)。
审判员 周志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源 搜索“”
张钰翔与吉林胜全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1404号原告张钰翔。
被告吉林胜全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钰翔与被告吉林胜全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钰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张钰翔负担(已付)。
审判员 周志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