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源泰重工液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晨毅。被执行人西安骅衢冶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锋波。申请执行人山西源泰重工液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骅衢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3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源泰重工液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5)雁民初字第033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骅衢冶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西安骅衢冶金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向本院付清全部案款共计10万元,现申请人已经全部受偿。同意本案执行完毕。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决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恢9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宇润
代理
审判员 侯鑫鑫
代理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