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苏立华被执行人张晓丽被执行人张彩玲被执行人李锻炼被执行人张胜利被执行人周云鹏被执行人张彩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长春市国安公证处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公证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张晓丽、张彩玲、李锻炼、张胜利、周云鹏、张彩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晓丽、张彩玲、李锻炼、张胜利、周云鹏、张彩丽履行给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1400.0元,但被执行人张晓丽、张彩玲、李锻炼、张胜利、周云鹏、张彩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晓丽、张彩玲、李锻炼、张胜利、周云鹏、张彩丽所有的。
二、被执行人张晓丽、张彩玲、李锻炼、张胜利、周云鹏、张彩丽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晓丽、张彩玲、李锻炼、张胜利、周云鹏、张彩丽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晓丽、张彩玲、李锻炼、张胜利、周云鹏、张彩丽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年(月)。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中明王晓玫黄志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潘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