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77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红,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绪成,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卢兴中,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李子郁,男,1956年11月12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上诉人杨红因与被上诉人梁绪成及原审第三人李子郁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照上诉人杨红的申请,我院向杨红作出了同意缓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书,上诉人杨红在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案件审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晓俐
审判员 周 岷
审判员 胡炀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