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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1385号

申请人夏振江与被执行人刘金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振江,刘金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程序用)(2016)鲁1402执1385号

申请人:夏振江

被执行人:刘金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振江与被执行人刘金香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执字第1385号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树龙

审判员  康建生

审判员  刘士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