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5民初1218号
原告:吴冬琼,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现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告: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快安8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湖南镇鹏程路18号金山空港工业集中区25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真。
原告吴冬琼与被告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吴冬琼诉称:要求被告归还拖欠原告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工资及2014年年终奖金,合计15675.6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于前几年将主要办事机构迁至福建省长乐市,所在地为福建省长乐市湖南镇鹏程路18号金山空港工业集中区25号,故本案应由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