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24执350号申请执行人沈阳祝家堡灌区管理所,住所地法库县依牛堡子乡依牛堡子村。法定代表人刘勇,系灌区管理所所长。被执行人张海民,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6196511300817,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三面船镇大康堡子村6组42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祝家堡灌区管理所与被执行人张海民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人同意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大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