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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2967号

张洋与李树栋、杨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洋,李树栋,杨锦春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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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2967号原���:张洋,居民。

被告:李树栋,居民。

被告:杨锦春,居民。

原告张洋诉被告李树栋、杨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及利息18,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邻居关系。二被告于2010年9月、2011年10月、2012年9月、2013年7月、2013年元月向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12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1.5%。但二被告自2015年11月起不再支付利息,也不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索款未果,遂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李树栋、杨锦春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沈 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卫梅

书 记 员 张 翔 微信公众号“”